境外投資(ODI,全稱為Outbound DirectInvestment)是指境內企業通過新設、并購及其他方式取得境外企業所有權、控制權、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投資行為。簡單來說,境內企業對外投資,不論是新設公司、新建項目還是并購股權,只要涉及直接或間接獲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權、控制權、經營管理權等,就需要進行境外投資備案(ODI備案),如果企業的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、敏感行業的,還需要實行核準管理。
辦理ODI備案的條件
1、符合“境外投資”定義:境內企業通過新設、并購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擁有非金融企業或取得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、控制權、經營管理權及其他權益的行為。
2、主體和成立時間符合要求:主體需要為我國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。但是,成立時間不滿一年的企業,無法提供完整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的,一般無法通過審批部門的核準或備案。
3、股東背景、資金來源、投資要求真實性要求:無法具體說明境內股東或合伙人背景、資金來源(例如:自有資金、銀行貸款、以募集資金等合規方式獲取的資金)以及境外投資項目真實性的,很難通過審查。
4、財務要求:最近一年獨立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不能出現虧損;凈資產回報率最好高于5%,同時資產負債率最好低于70%。
ODI備案所需材料
1)ODI新設所需材料
1、境內公司全體股東,法人簽字蓋章(自然人股東簽字,法人股東蓋章+該法人簽字)
2、提供境外企業公司名稱,章程(中外文電子版)
3、簡述境外企業公司所經營項目內容
4、境內公司上一年度審計報告(需備案)
5、境內公司余額證明(大于投資額)
6、涉及簽字蓋章的(第1點),提供身份證與營業執照掃描件
7、境內企業股權穿透圖(需穿透至自然人)
2)ODI并購所需材料
1. 投資主體注冊登記證明文件;
2. 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(最終實際控制人需標明國籍、證件號);
3. 最新經審計的投資主體財務報表;
4. 投資主體投資決策文件;
5.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投資協議或類似文件;
6. 證明投資資金來源真實合規的支持性文件;
7. 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,隨附所有簽字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;
8. 收購標的在收購前和收購后的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股權架構圖;
9. 收購標的盡職調查報告;
10. 收購標的資產評估報告;
11. 收購標的財務審計報告;
12. 投資主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;
13. 《商務廳備案證書》原件掃描件;
14. 《投資主體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》等;
15. 其他相關協議、報告、說明等(如有)。以上附件均需加蓋公章確認,由第三方出具的材料以第三方中介機構蓋章為準。
3)商務部申請文件
1. 商務部備案申請表
2. 營業執照復印件蓋章掃描件
3. 股東會決議(董事會決議)
4. 境外投資前期工作說明
5. 境外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
6. 資金來源情況說明
7. 投資環境評價分析
8. 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
9. 海外公司章程
10. 境外安全生產管理規定
11. 應急預案
12. 銀行流水
13. 商務部門要求提供的材料(例如:合資協議)
ODI并購還需要準備盡職調查報告、資產評估報告、并購前期事項報告、股權收購協議等其他支撐材料。
4)發改委審核文件
1. 投資主體注冊登記證明文件;
2. 追溯至最終實際控制人的投資主體股權架構圖;
3. 最新經審計的投資主體財務報表;
4. 投資主體投資決策文件;
5. 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投資協議或無投資協議情況說明(并購、合資等項目需提交);
6. 證明投資資金來源真實合規的支持性文件;
7. 境外投資真實性承諾書;
8. 投資主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;
9. 《投資主體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》等;
10. 其他相關協議、報告、說明等(如有)。
第三方出具的材料以第三方中介機構蓋章為準。
辦理ODI的流程
1)ODI備案商務部流程
2)ODI備案發改委流程
境外投資(ODI)備案涉及到商務部、發改委和外匯局三個部門。
發改委立項:向發改部門及委會部門申請項目,報送項目信息,境內投資人簽署各項所需法律文件,待發改部門核準或備案,發放核準文件或備案通知書。
商務部審批發證:商務部門核準或備案,發放《企業境外投資證書》,企業應在收到證書2年在境外開展投資。
外匯管理局備案:銀行放外匯,外管局監管。投資金額500萬美金以上的,需向外管部門匯報。外管部門審核后,向境內企業發放《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》。
辦理成功后會得到兩份分別由商務部和發改委頒發的證書:《企業境外投資證書》和《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》。
需要注意的是:ODI根據投資金額大小、行業、國家等因素,分為備案制和核準制。如果是涉及敏感行業,無論項目投資金額大小,一律提交商務部和發改委進行核準。關于敏感地區和敏感行業的界定,詳見下圖: